鼓勵參與公建 盈虧互抵後課稅

2018-02-27 15:23聯合晚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為促進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現行法規可享五年免徵營所稅的租稅優惠,但過去課稅所得定義較不明確,免稅期間起算認定不同也導致爭議,財政部近日核釋,企業可「盈虧互抵」後,自有實際獲利年度起算,最長五年免納營所稅,實際享有該租稅優惠。

行政院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希望促進民間機構多投資,加上與過去相比,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案件越來越多,財政部針對法規進行修正調整。現行促參法第36條規定,民間機構可自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的年度起,最長5年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