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客戶招待旅遊 支出應列其他費用

2018-03-20 00:40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達到一定購買、銷售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的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參加國內、外旅遊的相關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

官員指出,就一般商業習慣而言,交際費是營利事業從事營業活動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獲利環境、建立良好公共關係所支出的費用。

但是官員強調,如以達到一定購買、銷售數量或金額為招待經銷商或客戶旅遊的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參加國內、外旅遊的相關費用,性質上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