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114年1月13日預告修正「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將他國居住者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及退還溢扣繳稅款的申請期限由原本的五年延長至十年。
依現行規定,若他國居住者在取得我國來源所得時未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則可在稅款繳納後五年內向我國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並退還溢繳稅款。
財政部此次修正將期限延長為十年,不僅有利於納稅人,也符合行政程序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讓納稅人有更多時間處理。草案中也設有過渡條款,未來,當修正草案生效後,若案件五年期限尚未到期,申請期限將延長至十年;然而,對於已超過五年案件,則無法適用延長至十年的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