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篇
1. 本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應於114年1月31日前完成申報。因前開申報期間適逢年假(1/25~1/31) ,貴企業相關支出憑證及繳款書等文件(薪資表、租金支出、捐贈及律師等執行業務者之收據)請提早備妥,並請於併同113年11-12月份營業稅申報資料於114年1月10日前提供本所。
2. 國內外轉投資獲配股利,依法應併入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免稅銷售額(係第一次獲配股利亦同)。貴企業若有相關收入,請務必併同113年11-12月營業稅申報資料提供股利憑單或股利發放通知書,以憑計算不得扣抵比率,調整應補退稅金額,以免受罰。
3.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企業支付獎金、兼職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等六項費用,若達扣取補充保費標準時,應於支付時依法扣取並繳納補充保費,並應於次年1月31日前辦理上開保費明細申報。上開補充保費是否如數扣取並繳納,請貴企業自行檢視,並依限辦理明細申報。若需要本所協助代為辦理者,請洽本所專責人員。
4. 政府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後全球經濟挑戰,減輕人民負擔、穩定民生價、調整產業體質及維持經濟動能,以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由全民共享經濟成果。自112 年2月23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施行「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貴企業若因此向金融機構貸款並獲得疫後(低碳)補貼息,為免遺漏增加稅負,請務必將銀行收款記錄或作成明細表提供本所據以入帳。
提醒篇
1.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所稅,若採取「列舉扣除額」方式申報,捐贈金額在規定的限額內,從所得中扣除,達到節稅效果;當納稅義務人捐贈標的是股票時,則捐贈的股票價值,稽徵機關是以股票實際交付日的股價計算(稽徵機關認為綜所得稅是採「收付實現」制),而非以捐贈契約成立日的股價,計算捐贈扣除的金額。
2. 公司以不同形式獎酬員工股份,員工之所得計算及所得類別分別為:
(一)以「員工酬勞入股」方式獎酬員工:於交付股票日按標的股票時價計算員工的「薪資所得」,依規定扣繳。
(二)以「員工現金增資新股認購」方式獎酬員工:於可處分日標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購價格差額部分,列單申報員工「其他所得」。
(三)以「買回庫藏股發放員工」方式獎酬員工:於交付股票日或可處分日標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購價格差額部分,列單申報員工「其他所得」。
(四)以「員工認股權憑證」方式獎酬員工:於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購價格差額部分,列單申報員工「其他所得」。
(五)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方式獎酬員工:於處分日標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購價格差額部分,列單申報員工「其他所得」。
3.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境外出售收藏藝術品之所得,係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4. 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所得,應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然若其有短漏報所得,除個人綜所稅應補稅及處罰外,營利事業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仍應就短漏所得按當年適用稅率計算行為罰。
5. 自己出資購買農地,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贈與標的會被視為「購地資金」,而非土地(農地),因此不能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的免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