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海外勞務是否為所得稅法第八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常見問題

企業向國外購買勞務,
如屬《所得稅法》第八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給付時原則上須 扣繳 20% 所得稅。

若合約約定「稅捐由台灣企業負擔」,
將 實質提高企業成本。

✅ 合法節稅解方一:租稅協議(DTA)

為避免重複課稅,
我國已與 35 個國家 簽署並生效所得稅協定
(包含日本、南韓、馬來西亞、英國、德國等)。

📌 適用效果

營業利潤:20% → 0%(免稅)

股利/利息/權利金:
 21% → 5%–15%

👉 經申請核准後即可適用。

✅ 合法節稅解方二:所得稅法第 25 條第 1 項

外國企業提供
技術服務、工程承包、設備出租等勞務,
若成本費用分攤困難,可向財政部申請適用。

📌 適用效果

所得以營業收入 15% 認列

再按 20% 課稅
➡️ 實際扣繳稅率僅約 3%

📍 我們的實務經驗

✔ 協助 瑞典網紅
 適用台瑞租稅協議,在台營業利潤 免稅

✔ 協助台灣企業給付
 越南、韓國、泰國、英國 合作廠商
 適用租稅協議後,在台 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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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節稅,我們可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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