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因繼承取得土地,將以繼承取得日之公告現值作為移轉日之公告現值計算出售時應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新竹市稅務局指出,如果民眾在辦理不動產繼承時,依序完成(1)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2)接著憑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3)至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註無欠稅;(4)最後再持相關文件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即可完成繼承程序。一但完成繼承登記,土地與房屋的繼承登記免申報,則因為”繼承”取得辦理移轉登記,就無需繳納土地增值稅與契稅。

稅務局舉例,陳老先生於70年取得一筆崙子段土地,當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00元,去年過世時,該筆土地公告現值已漲至每平方公尺2萬元。其子小陳在去年繼承該土地時,雖然免繳土地增值稅,但小陳於今年9月出售該筆土地,將以去年繼承時的公告現值2萬作為前次移轉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而非70年取得時的100元。

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及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所有權移轉時,原則上應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則免徵土地增值稅;而繼承取得的房屋,並非契稅條例規定的課稅範圍,因此也免徵契稅。此外,若繼承人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時,不論分割之結果與應繼分是否相當,或先辦理共同共有登記嗣後再辦理分割登記者,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與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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