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斷購買跨境勞務是否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根據所得稅法第八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台財稅字第11000061702號令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係指營利事業指依下列情形之一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
- 提供勞務之行為,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且完成者。
- 提供勞務之行為,需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進行始可完成者。
- 提供勞務之行為,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惟須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者。
故若不符合以上情況,即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不在我國的課稅範圍,所以毋須申報營業稅,也免代扣稅款及申報所得稅。
- 如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跟所得稅:
- 營業稅課稅
雖然營業稅法明文規定營利事業若購買國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購買國外勞務的買受人,需於申報營業稅申報書時,主動填寫申報並繳納其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稅。但如果買受人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所規定的一般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得免予繳納;其為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繳納之比例依當期不得扣抵比率計算。
另外如果購買國外勞務時,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千元以下者,也是不用規定繳納營業稅。
- 所得稅課稅
營利事業在購買國外勞務(例如目前常見的使用FB廣告或是網路平台直播帶貨的國外YOUTUBER)的所得稅,由於一般提供國外勞務的公司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所以所得稅課稅的方式採「就源扣繳」(扣繳稅率一般為20%,除非申請是用租稅減免),即營利事業於給付時,將應扣稅款扣下後淨額給付國外公司,填寫稅款繳款書後向國庫繳納,並於給付日1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各類所得申報書。
- 租稅減免之應用:
- 申請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將境外公司勞務收入扣繳率降低為3%
- 申請適用租稅協議避免雙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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